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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2021年一般纳税人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接连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如今,税务总局又明确了一些落地的细节问题,尤其是就免税标准、纳税期选择、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开具发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五条: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2019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可以继续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那么,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条件一: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条件二:仅仅限于商业或者工业等非营改增行业,也就是凡是营改增的行业一律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三: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条件四: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温馨提示:

1、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4、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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